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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IDIC工程变更的一点研究

2012-03-04 人评论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1988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款), 以其逻辑性强、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等许多优点,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所接受,广泛应用于许多国际工程项目施工中。 …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1988年第4版)(以下简称FIDIC合同条款),  以其逻辑性强、权利义务界限分明等许多优点,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所接受,广泛应用于许多国际工程项目施工中。

   因此,掌握和运用好FIDIC合同条款,对于从事国际工程的合同管理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本文从承包商的角度,并结合笔者自己从事国际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就FIDIC合同条件下所涉及的工程变更的含义、范围、变更界定、处理程序、估价等几个方面,予以简要分析。

  工程变更含义和范围

  工程的复杂性就决定了业主在招标阶段所确定的方案存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加上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各种外界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势必会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范围、数量、工作性质以及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修改,从而造成工程变更的发生。

  在FIDIC合同条件51.1款中,对变更的含义和原因作了详细的陈述:如果咨询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进行而承包商也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 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但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它承包商实施者除外);

   c. 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类型;

   d.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e. 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 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但是,不可能将为满足工程实施需要而改变原施工承包范围内的一些工作内容、数量、施工方法、施工程序等内容都视为工程变更。因此,工程变更的界定尤为重要。

  FIDIC合同条件下对变更的界定

  尽管FIDIC合同条款第51.1款中,对变更的范围和处理程序都作了原则性的描述和规定。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仅仅依据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和程序来确定该工程变化是否构成变更,  还是不够的。不论咨询工程师指示或是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内容,最终都表现为工程量、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施工程序等方面的变化。下面就从这几个方面,对工程变更的界定予以分析。

   1.单项工程量的变化

   FIDIC 合同条件第55.1 款中规定:工程量表中给出的工程量是在图纸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的工作量,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完成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在实施合同中所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要通过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联合测量来确认。因而,实际完成单项的工程量跟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对应单项的工程量必定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进而对承包商的施工和管理费造成影响。但是,此类单项工程量的变化也不一定构成变更。

   如果涉及的单项工作量与原合同中所开列的相差很大, 从而超出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所能估计的范围,即符合FIDIC合同条款第52.2款规定的变更界定标准,这种工程量变化应按变更处理。莫桑比克供水项目就采用了FIDIC 推荐的判定标准,并作了一些修改:“工程量清单中所含任何项目的费率或单价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且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规定的25%以上”。因此,判定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是否构成变更并改变单价的标准, 应是工程量清单下某一项目发生“变更”的金额占到了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 且该“变更”的工作量占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规定工程量的比例。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标准,变化的工程量才能构成变更。

   2.工作范围的变化

   A.合同外的新增项目,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因咨询工程师的指令等致使承包商实施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额外工作, 则构成变更。比如,在莫桑比克供水项目的操作室场地平整的过程中遇到的蚁丘,咨询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对蚁丘进行开挖、采用水泥稳定土回填至设计高程。但是,在原合同文件包括规范和图纸、工程量清单中都没有提到蚁丘。该附加工作就构成了新的变更项目。

   B.原合同工作项目的取消, 根据咨询工程师指示,取消了原合同中规定的某个或某些项目。尽管在咨询工程师发出取消某个或某些项目的变更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该部分工作,但是,因为咨询工程师该变更指令,导致了承包商无法收回摊销在该取消项目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因此,承包商有权就其损失向咨询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证明资料,与咨询工程师进行协商、确定一笔补偿费用,加入合同价中。这也可以按索赔进行考虑。

   C. 工程部位的外部尺寸变化, 工程项目外部尺寸的变化势必影响到承包商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有些影响甚至是十分巨大的。而且,这种变化也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估计和预见的,应该认为这是对合同的变更。

   例如,在莫桑比克供水项目施工过程中,原设计的地埋式圆形水池的直径是13.9米。因地下水水位过高、基础松软等因素,咨询工程师曾试图通过增加水池直径、降低水池高度,来减轻地下水水位过高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该水池直径改变了,将直接导致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发生变化。根据咨询工程师当初发布的施工图纸,专门制作的弧形钢模板就无法使用了,从而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此类工程部位的外部尺寸变化,就构成了变更。

   3.工作性质变化

   虽然FIDIC合同条款规定施工图纸可以发生变化,但是同时也明确图纸的变化是在承包商在招标时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若这种修改是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从招标文件中预见到的,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合理预测范围,此类工作性质的变化也属于工程变更的范畴。

   例如,在赞比亚凯福峡水电站的大坝溢洪道修复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发布的施工图纸将帷幕灌浆孔的长度由招标文件中10米修改为22~28米。灌浆孔长度由10m增加到22~28米深,很显然,施工难度大大增加,对钻机和灌浆设备的性能要求也相应提高,这些都势必增加承包商的施工费用。因此,这应被视为构成变更。

   4.施工方案和施工顺序的变化

   在有些工程的招标阶段,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的施工方案、工艺。但是,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如果业主为了保证按期保质完工,要求承包商采用新技术或更改投标时规定的施工方案,也构成对施工合同的变更。

   有些工程分好多标段,分别由不同的承包商进行实施。为了协调各个标段承包商的施工作业,或者为了某一节点目标或关键线路上的目标实现,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提前或拖后某些项目。例如,按某水电站原定的工程施工计划,厂房基础开挖、混凝土浇铸应在某年的3月10日结束,某年的4月16日完成河道截流。可业主为了迎接国家元首3月10日的视察,要求承包商集中所有施工资源,务必在3月10日完成截流。这种对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的修改,也就构成一种变更。承包商可以据此对业主提出经济补偿或索赔。

   5.工程总量的变化

   FIDIC合同条款第52.3款对此类变更作了规定。工程全部竣工后,若所有的变更工作所涉及的费用超过15%的有效合同价,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变更,合同标价应重新确定。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在颁发工程验收证书前的任何时候,咨询工程师都有权通过发布变更指令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一方式,提出工程变更。因此,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应分以下两种情况:

   1.咨询工程师的指令变更

   咨询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需要的时候有权发布变更指令。变更指令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范围、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基本原则等。

   例如,在莫桑比克供水项目上,咨询工程师发布的1号变更令(增加96套移民房)。该变更令明确规定了移民房的数量、具体位置,并提供了有关技术规范、图纸、变更单价参照原合同中的类似项目的单价。同时,指出移民房应在主管线施工之前完成。

  2.咨询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确定的变更 ,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大多数属于此类变更。变更处理程序如下:

   A.咨询工程师将计划变更项目通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递交该变更建议书;

   B.承包商给予答复,分以下两种情况:

   l.咨询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回复意见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程度,发出取消或确定或修改变更指令的通知。例如,2005年6月莫桑比克供水工程驻地咨询工程师RICARDO通知我们,提出DN500球墨铸铁管过桥方案采用在3条河上架设钢架的形式,要求我们提交变更建议书和有关费用。经项目部研究,因没有足够的河床地质资料、无法判断需要不需要打桩、缺乏此类施工设备等因素,最后通知咨询工程师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后来,咨询工程师认真考虑了实际情况后,取消了该变更建议。

   2.承包商根据咨询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其实施此项变更的技术和商务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施工方案、工期及进度计划、是否影响原合同工期、变更项目的估价和费用要求。咨询工程师接到承包商的实施此项变更的建议书后,应尽快通知承包商是否批准或提出新的意见。承包商再根据咨询工程师的意见提交最终的变更建议书。待双方就施工方案和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咨询工程师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文件。

   另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发现有不合理或不合适的地方,也可以向咨询工程师或业主提出变更建议,报业主或咨询工程师考虑、审核、下达变更令,注意在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没有正式下达变更令前,承包商不得擅自对工程实施任何变更项目。

  变更项目的估价

   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是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协商的焦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咨询工程师应根据FIDIC合同条款中第52款的规定,确定或同承包商商定变更项目的计量方法、费率和价格,进而最终确定变更项目的合同价格。变更工程的费率或价格的估算,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对原有的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方法、关键路线和工期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有同类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来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和费用。

   例如,在莫桑比克供水项目的管线清理过程中,伐树的数量为50棵,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需要伐树的数量为257棵之多。这种变更只是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因此,在计算该变更费用时,就采用了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

   虽然在工程量清单中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是,变更项目的数量和费用已对原合同价格和承包商都构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按照FIDIC合同条款中第52.2款的规定,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更为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变更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可以根据当地变更时的物价水平,确定变更项目的新单价或价格。

   例如,在莫桑比克供水项目的水塔基础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发现水塔基础比较松软,比投标时业主提供的条件要差得多。为了避免以后水塔基础发生下沉情况,咨询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采用1:20的水泥稳定土来更换松软的水塔基础原土,原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水泥稳定土项目。因此,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根据当地现行的物价水平,商定该水泥稳定土的单价为108.21美元。

   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必须反映合理的实际的以及今后可能要发生的劳务、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也包括购买费、折旧费、运费、保险费以及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的分摊等等。

  在变更处理实践中的几点体会

  既然任何工程实施过程中都必然会发生变更,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利用工程变更为自己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呢?结合笔者在赞比亚凯福峡电站修复工程和莫桑比克供水项目的处理工程变更项目的实践,谈一下变更处理的几点体会。

   合同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FIDIC合同条件,还要对整个工程具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现场施工技术人员要经常交流、沟通,寻求和创造有利的工程变更机会;要善于分析、利用合同工程量清单的原有单价或价格,与变更项目有机地结合起来。

   要收集现场施工记录资料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经济政策等变动的资料,为确定变更单价或价格提供有力证据。

   尽量避免或减少对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或价格偏低的类似项目进行变更。积极寻求并抓住有利机会,对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或价格较高的类似项目要求变更。

   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都是承包商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和保障承包商自身应得的利益都特别重要。在一定条件下,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二者能相互转化。许多施工索赔可以转化为工程变更,然后按照工程变更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同时,工程变更的估价完成并不意味着变更的结束,对于某些工程变更仍可进行施工索赔。

   因此,尽管工程变更不一定都要重新计算单价或者提高单价,但变更可能会造成施工索赔的发生。原则上,能变更的项目尽可能进行变更。同样,对于小额的索赔项目,尽可能跟业主或工程师进行协商,以变更的形式出现,这样既能早日得到经济补偿,也能避免造成同咨询工程师和业主关系紧张。总之,变更和索赔可以说是一对孪生姊妹。要协调处理好变更和索赔的关系,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搞好同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的关系,彼此建立互信、友好合作关系,对做好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也非常重要。

   总之,作为承包商在国际上承包工程, 要熟练掌握FIDIC合同条款的每一款, 特别是与变更和索赔有关的条文,积极、及时抓住一切变更机会。同时,也要做好必要和完整的现场施工记录,积极收集当地法律法规变更和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只有这样,  才能抓住机会,获得合理的支付,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失,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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